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8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
一、申請書。
-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
三、會計師紀錄卡。
-
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
-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