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1. 一、申請書。
    2.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
    3. 三、會計師紀錄卡。
    4. 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5.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2.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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