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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1907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1943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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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一)櫃檯買賣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二)權證之連結標的暫停交易。
(三)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四)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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