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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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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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櫃檯買賣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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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證之連結標的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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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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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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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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