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600032 9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 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1164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本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應先確認委託人為本人親自辦理開戶,並依下列規定充分瞭解委託人:
    1. 一、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委託人徵信資料表」(如附表),其內容涵蓋:
      1. (一)基本資料:
        1. 1.委託人名稱
        2. 2.身分證(統一編號)
        3. 3.有無退票紀錄
        4. 4.開戶原因
        5. 5.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2. (二)資產狀況:
        1. 1.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2. 2.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3. (三)投資經驗:
        1. 1.投資經歷
        2. 2.投資期限
        3. 3.交易頻率
      4.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2. 二、依前款各目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涵蓋信用交易),並附於開戶卡備查。已開立帳戶之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變更,得由本公會會員填寫徵信資料表,附於開戶卡備查。
  2. 委託人屬親自開戶委任他人代理下單者,本公會會員得自行決定對該受任人之徵信與控管作業。
  3. 委託人為視障者,其開戶應依本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規定辦理。
  1. 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其出具或提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憑核(如附表),並留存影本或抄錄相關資料備查。但評估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應留存影本。
  2. 委託人提供之資力證明,得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者提供。但非本人所有者,其財產所有人應出具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聲明。法人提供之資力證明以該法人之財產為限。
  1. 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發生違約,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壹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
  2. 本公會會員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須調整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含信用交易額度)時,得以適當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3. 委託人於本公會會員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完成開戶徵信,經本公會會員實施合適之監控措施後,得於其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委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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