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600032 9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 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116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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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發生違約,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壹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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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須調整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含信用交易額度)時,得以適當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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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本公會會員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完成開戶徵信,經本公會會員實施合適之監控措施後,得於其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委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