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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9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14項),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2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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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壹、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包括下列有
價證券: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對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創櫃板之股票,給予四位數字股票代號,公開發行時,沿用創
櫃板之股票代號。終止登錄創櫃板且未申請公開發行者,其股票
代號得重複編給其他股票使用。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
依其類別,於相同上市類別中,依序給號,相同上市類別之號碼
用完後,再於上櫃相同類別中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
場別變更,則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於上市、櫃後沿用公開發行
時賦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由公開發行轉興櫃時,沿用公開發
行時賦予之代號。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至二位流
水碼1-99(可重複使用)。
六、交換公司債或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
加二位流水碼 01-09(可重複使用)。
七、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於
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L-Z。
八、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E。
九、認股權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G,第六位則為1-9。
十、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
則為英文字母 A-C。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
位則為英文字母D-L。
十二、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
英文字母F,第六碼為1-9。
十三、認購(售)權證 :
(一)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四位流水編號。
(二)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三)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F。
(四)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Q。
(五)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
(六)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B。
(七)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
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
文字母 X。
(八)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上限型認售權證(熊
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
文字母 Y。
(九)認購(售)權證之代號,得重複使用。
(十)以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準
用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九款編碼原則。
十四、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及ETF等金融商品:
(一)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四位流水編碼。
(二)以存託憑證為轉換或履行標的之公司債:
1.可轉換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
碼為英文字母 C,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2.附認股權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
五碼為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D-L。
3.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
,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 F,第六碼為數
字流水編號 1-9。
4.認股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
為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三)ETF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
1.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
為英文字母 K;如為槓桿型 ETF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L、
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M;反向型 ETF第六碼
為英文字母 R、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2.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期貨 ETF):第六碼為
英文字母 U、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V。如為
槓桿型期貨 ETF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期貨 ETF及以
外幣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前目編碼原則
。
3.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債券 ETF):第六碼為英文
字母 B、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如為槓桿
型債券 ETF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債券 ETF及以外幣
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第一目編碼原則。
十五、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
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十六、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
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十七、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
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T。
十八、普通公司債及分割公司債:英文字母 B加五位文數字。普通公
司債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
公司債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
別。
十九、政府公債、交換公債及分割公債:
(一)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部分為:
1.中央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A後加五位數字(二碼年度別
+一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2.地方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H後加五碼英數字(一碼英文
字母 A:臺北市政府公債、B:高雄市政府公債、C:新
北市政府公債、D:臺中市政府公債、E:臺南市政府公
債+二碼年度別+二碼期別)。
(二)分割公債部分為:一碼證券識別碼(英文字母 P代表分割
本金公債、英文字母 I代表分割利息公債)+二碼到期(
民國)年+一碼到期月+二碼到期日。
二十、金融債券及分割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加五位文數字。金融債
券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金
融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
別。
二十一、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及第二十二項以外之外幣計價債券:
英文字母 F後加五位文數字。五位文數字為三碼公司別+二
碼券別;分割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
碼本金或利息別。
二十二、於國內上市、上櫃、登錄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之公司發行含
股權性質之外幣計價債券:
(一)轉換公司債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數
字 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E。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
+一碼數字 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W。
二十三、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編碼
原則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
二十四、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其發行
普通股以外之其他有價證券: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
之編碼原則。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英文字母 T加五位文數字(二碼公司
別+二碼基金別+一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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