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壹、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包括下列有
    價證券: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對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創櫃板之股票,給予四位數字股票代號,公開發行時,沿用創
    櫃板之股票代號。終止登錄創櫃板且未申請公開發行者,其股票
    代號得重複編給其他股票使用。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
    依其類別,於相同上市類別中,依序給號,相同上市類別之號碼
    用完後,再於上櫃相同類別中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
    場別變更,則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於上市、櫃後沿用公開發行
    時賦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由公開發行轉興櫃時,沿用公開發
    行時賦予之代號。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至二位流
    水碼1-99(可重複使用)。
    六、交換公司債或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
    加二位流水碼 01-09(可重複使用)。
    七、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於
    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L-Z。
    八、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E。
    九、認股權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G,第六位則為1-9。
    十、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
    則為英文字母 A-C。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
    位則為英文字母D-L。
    十二、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
    英文字母F,第六碼為1-9。
    十三、認購(售)權證 :
    (一)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四位流水編號。
    (二)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三)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F。
    (四)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Q。
    (五)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
    (六)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B。
    (七)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
    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
    文字母 X。
    (八)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上限型認售權證(熊
    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
    文字母 Y。
    (九)認購(售)權證之代號,得重複使用。
    (十)以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準
    用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九款編碼原則。
    十四、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及ETF等金融商品:
    (一)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後
    加四位流水編碼。
    (二)以存託憑證為轉換或履行標的之公司債:
    1.可轉換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
    碼為英文字母 C,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2.附認股權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
    五碼為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D-L。
    3.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
    ,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 F,第六碼為數
    字流水編號 1-9。
    4.認股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
    為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三)ETF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
    1.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
    為英文字母 K;如為槓桿型 ETF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L、
    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M;反向型 ETF第六碼
    為英文字母 R、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2.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期貨 ETF):第六碼為
    英文字母 U、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V。如為
    槓桿型期貨 ETF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期貨 ETF及以
    外幣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前目編碼原則

    3.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債券 ETF):第六碼為英文
    字母 B、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如為槓桿
    型債券 ETF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債券 ETF及以外幣
    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第一目編碼原則。
    十五、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
    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十六、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
    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十七、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
    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T。
    十八、普通公司債及分割公司債:英文字母 B加五位文數字。普通公
    司債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
    公司債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
    別。
    十九、政府公債、交換公債及分割公債:
    (一)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部分為:
    1.中央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A後加五位數字(二碼年度別
    +一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2.地方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H後加五碼英數字(一碼英文
    字母 A:臺北市政府公債、B:高雄市政府公債、C:新
    北市政府公債、D:臺中市政府公債、E:臺南市政府公
    債+二碼年度別+二碼期別)。
    (二)分割公債部分為:一碼證券識別碼(英文字母 P代表分割
    本金公債、英文字母 I代表分割利息公債)+二碼到期(
    民國)年+一碼到期月+二碼到期日。
    二十、金融債券及分割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加五位文數字。金融債
    券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金
    融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
    別。
    二十一、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及第二十二項以外之外幣計價債券:
    英文字母 F後加五位文數字。五位文數字為三碼公司別+二
    碼券別;分割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
    碼本金或利息別。
    二十二、於國內上市、上櫃、登錄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之公司發行含
    股權性質之外幣計價債券:
    (一)轉換公司債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數
    字 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E。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
    +一碼數字 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W。
    二十三、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編碼
    原則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
    二十四、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其發行
    普通股以外之其他有價證券: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
    之編碼原則。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英文字母 T加五位文數字(二碼公司
    別+二碼基金別+一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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