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400 13616號函修正發布第53條之2至第53條之4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5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交字第1040009272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其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2. 二、證券商向他家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3. 三、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2. 前項第三款有關證券金融事業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取得券源之作業程序,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3. 證券商以其自有之證券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做為券源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1.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未反向買進沖銷交易之客戶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2. 證券商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自有之保管劃撥帳戶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義務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1. 證券商自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買回證券歸還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歸還其客戶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2. 二、證券商歸還他家證券商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由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3. 三、證券商歸還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
  2. 前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入帳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該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3. 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入帳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該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4. 證券商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自有之保管劃撥帳戶歸還券源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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