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400 13616號函修正發布第53條之2至第53條之4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5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交字第1040009272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未反向買進沖銷交易之客戶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2. 證券商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自有之保管劃撥帳戶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義務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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