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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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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 0006762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及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91311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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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作業辦法係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之。本作業辦法不適用於管理股票公司。
第4條
上櫃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應加強揭露下列事項:
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櫃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鏈管理暨採購實務、保障顧客健康與安全、產品及服務標示及法規遵循考量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其績效指標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品類別與百分比。
(二)上櫃公司應遵循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及上櫃公司違反上述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三)上櫃公司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
(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可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五)上櫃公司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六)上櫃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
(七)上櫃公司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
二、化學工業應揭露企業本身及其供應鏈為降低產品、活動或服務對於環境之負面衝擊,暨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與安全,以及利害相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而採取之具體、有效機制及作為,其至少應包含原料、物料及本身終端產品之製造或運送過程管理、廠區內外事故之緊急應變機制及其績效指標。
三、金融業應加強揭露經濟績效及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環境面與社會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前述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至少應包含放貸、專案融資、共同基金、保險及企業本身投資等。其績效指標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在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協議或交易範圍內,鼓勵與關注客戶或其他往來對象遵循金融業者對環境面和社會面要求之作業流程,及達到合理條件之情形。
(二)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第5條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櫃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揭露之績效指標。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指南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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