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 0006762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及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91311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櫃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揭露之績效指標。
  2.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指南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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