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00 16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及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 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855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0387號 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1.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3.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2.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3.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4.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2. 本國上市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3. 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4.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2.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八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3.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1. 本公司依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公司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2.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1.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2.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3.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4.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5.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1.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2. 二、重大訊息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3.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4.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5. 五、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2.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
  3. 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壹拾萬元之違約金;若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壹拾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通知上市公司於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4.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上市公司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應辦理記者會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5.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6.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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