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0000 16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及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 12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855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0387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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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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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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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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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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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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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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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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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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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上市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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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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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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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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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八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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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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