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於下列疑似洗錢態樣表徵,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必要時得請客戶提供證明文件或實地查訪客戶,並作成查訪紀錄。
-
(一)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痕跡,或意圖使用假名進行開戶、交易。
-
(二)客戶之地址或工作地點與證券商所在距離遙遠且無法作合理之解釋,此外其交易情形顯有異常者。
-
(三)客戶之徵信額度突然大幅提高,隨即有不尋常之鉅額(每筆逾四百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四千萬元,多筆合計逾一千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一億元者)買賣有價證券或存入、提領鉅額有價證券,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四)二年以上無交易之帳戶突然鉅額(每筆逾四百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四千萬元,多筆合計逾一千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一億元者)買賣有價證券,或存入、提領鉅額有價證券,且迅速移轉者。
-
(五)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或徵信資料顯不相當之鉅額(每筆逾四百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四千萬元,多筆合計逾一千交易單位且逾新臺幣一億元者)買進有價證券,或存入鉅額有價證券,並迅速移轉者。
-
(六)同一人或集團使用九個以上交易帳戶或五個以上信用帳戶單獨或互為買進或賣出特定有價證券者。
-
(七)利用公司員工或特定團體成員集體開立之帳戶大額且頻繁買賣股票者。
-
(八)使用三個以上非本人帳戶分散大額交易,且迅速移轉或顯有異常情事者。
-
(九)交易帳戶連續大額以高價只買進不(或少量)賣出,或以低價只賣出不(或少量)買進。
-
(十)客戶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且違約交割淨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
(十一)客戶本人、代理人或交易最終受益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
-
(十二)其他明顯異常之交易行為或從業人員認為可疑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