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說明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303004 15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2點之1、第2點之2,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1127號 函)

異動條文

  1. 最後結算價之計算方式
  2. 股票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成交價之算術平均價訂之;股票期貨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計算,以停止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之價格替代之。
  1. 標的證券為股票
  2.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3. 前項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當日證券市場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各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4. 有關前二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1.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
  2.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時點(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3. 前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