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02005251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刪除第14 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 039913號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7條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包含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二項,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參加並取得各專業科目合格成績及共同科目合格證明者,可於各科目合格效力期間內向本會委託機構申請核發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前項專業科目及其測驗題型如下:
一、專業科目: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試題範圍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單卷總分100分)。
(二)投資學(單卷總分100分)。
(三)會計及財務分析(單卷總分 100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
(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單卷總分 100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之合格成績者,可互為抵免。
二、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與申論題二類,其中選擇題佔七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佔三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題數為三題。
第一項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除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外,其後測驗應包括本科目,測驗合格者即核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附件一-配分比例建議
第11條
本辦法之資格認可,適用於本會會員辦理人員登錄;非會員辦理人員甄選進用之用途。
第12條
本會會員為其員工或非會員因人員甄選進用資格之需要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者,以在國外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二年以上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及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測驗合格者為限。
第13條
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二)。
二、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如附件三。
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四、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五、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詳如附件四)。
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及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影本。
前項第二、三及四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為 CFA或CIIA證照者,亦可透過該機構在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或會員分會)協助向發照單位申請寄發確認函進行文件認證。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認可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附件二-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
附件三-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
附件四-聲明書
第14條
(刪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