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9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052089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業務之宣導推廣
    活動時,得在不與基金申購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
    金相關資料,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人購買基金,並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
    以維持合理競爭秩序。
    二、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不得重複領取、累積金
    額以換取其他贈品或辦理抽獎活動。
    三、金融商品不得作為贈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
    基金相關資料時,應確實執行下列控管作業:
    一、應於相關宣傳文件(含電子媒體)上載明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
    數量、參加辦法等項訂有限制條件者,以避免紛爭。
    二、應留存領取贈品之投資人所填寫資料或將投資人姓名、聯絡方式等
    項建檔留存。但贈品單一成本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十元且印有公司名
    稱之贈品(例如:原子筆、便條紙等)不在此限。
    三、對前款留存之投資人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各項贈品活動應按月依附件四造冊,併同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宣傳文
    件、投資人資料及內部審核紀錄保存二年。
    五、贈品如以非現金取得,該贈品價值應以該項贈品或類似商品之零售
    價格、或其他可供佐證之單據文件認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舉辦之贈品活
    動按前項第四款規定造冊,並以附件四向本公會申報,同時如上個月份
    未舉辦贈品活動者,則不需申報。基金銷售機構舉辦贈品活動時,亦僅
    需以附件四交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向本會申報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
    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
    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
    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
    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
    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
    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
    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
    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
    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
    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
    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
    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
    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
    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
    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
    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
    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
    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
    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
    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
    ,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
    刊印「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
    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
    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
    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
    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
    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
    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
    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
    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
    型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高收益債券基金。
    (b)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以上且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四十者。
    (2)境外基金
    (a)以高收益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主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 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b)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
    資組合平均 3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3)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
    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
    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
    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2)如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時,應再特別揭
    示「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等警語。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
    之股利及支付基金行政管理費用之相關資料(如下列附表)供
    投資人查詢;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
    │配息組成項目 │
    ├──┬───┬────────┬──────────┤
    │月份│每單位│可分配淨利益 A │本金 B/配息(A+B )│
    │ │配息 │/配息(A+B ) │ │
    ├──┼───┼────────┼──────────┤
    │201X│ │ │ │
    │年月│ │ │ │
    ├──┼───┼────────┼──────────┤
    │201X│ │ │ │
    │年月│ │ │ │
    └──┴───┴────────┴──────────┘
    (4)前述(1)~(3)應揭露於所有基金之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中,且應
    於交易前進行風險告知,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外,並應取具其簽署已充分了解此
    風險之文件。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並應列入內部控制與內部
    稽核項目。
    5.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
    時,應續與第 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
    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
    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
    ,未提及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
    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
    之保證。」之警語。
    (3)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
    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4)以高收益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
    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5)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名
    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第一項第1款第3目(1)(a)及(2)(a)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高收
    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另,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
    者,亦應比照辦理。
    (b)第一項第1款第3目(1)(b)、(2)(b)及(3) 所列基金:加註「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
    :○○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
    的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
    史資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
    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
    。」之警語。
    (7)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
    ○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二、各類型基金之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
    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
    息時,則不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
  1.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
    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
    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
    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
    除本項第七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
    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
    、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
    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
    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自今年以
    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或
    「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
    則:
    1.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2.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3.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
    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
    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
    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4.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 )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
    別應一致外,該指標(benchmark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
    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境外基金則由總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並
    將該指標載明於投資人須知,於報經本公會核對無誤後始得為之
    ;指標(benchmark )有變動時,亦同。
    5.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成
    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
    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同類型
    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 )外,該基金之各期間績效
    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6.如非以主要(primary )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
    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 累積)
    三、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
    er)、晨星(Morningstar )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
    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四、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
    一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
    類型基金之績效均列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
    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五、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
    模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
    依本公會所定規範(如附件一)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
    小不得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六、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同時揭露各期間之報酬率(含息)或報
    酬率(不含息),並說明報酬率之計算方式。
    七、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
    料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
    確性,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1.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及投
    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計算揭露,應同時揭露以
    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2.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3.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
    ;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效應
    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資績效

    八、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
    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九、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十、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
    率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
    求0﹪報酬率、或0﹪年報酬率、或0﹪絕對報酬率」等相類用語
    為基金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
    ,不可對報酬率部分特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
    方式呈現之,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衡風險報導。
    十一、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
    求、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
    劃有色框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
    式加以放大或強調。
    十二、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
    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如附件二,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
    一來源。前述業績數字包括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
    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公布業績數字。
    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如符合下列標準者,該機構得向
    本公會申請認可成為前項第十一款可引用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
    一、該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間無利害關係。
    二、該機構使用之評鑑方法應公平、公正、客觀且被公開承認。
    三、評鑑範圍應具周延性,不能僅作選擇性或擇部分評比。
    四、該機構所作之評比或評選應具經常性及持續性。
  1. 本公會會員、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而製作之有關資料,及本會會員以所屬全部銷售機構為對象舉辦之贈品
    活動,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於對外使用前,先經公司法令
    遵循或稽核部門適當審核,若無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設置,則由權責
    部門主管為之,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投資人、違反本行
    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除新聞稿應於發稿前申報及有下列情形者外
    ,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依法令規定程序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一、登載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
    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二、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之案件。
    三、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對特定客戶提供之說明資料。
    四、僅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且未提及任何基金名稱者;或提及基
    金名稱但係以在公司櫃檯上擺置牌子方式為之者;或僅提及基金名
    稱但未涉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者。
    五、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對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所製作使用並標示為
    內部文件之教育訓練資料。
    六、其它金管會或法令規定得豁免申報之情形者。
    前項向本公會之申報,有關各類型文宣資料之申報方式及其細部規範(
    如附件三);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資料應以網路登錄方式申
    報活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地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
    、活動型態、是否錄影與錄音及活動有關文宣或書面資料等事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於從事上
    述活動五日前以網路登錄方式向本公會申報活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
    、地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及書面資料等事項;申報內容
    變更時,亦應立即向本公會作異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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