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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
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
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
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
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
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
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
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
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
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
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
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
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
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
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
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
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
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
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
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
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
,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
刊印「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
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
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
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
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
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
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
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
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
型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高收益債券基金。
(b)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以上且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四十者。
(2)境外基金
(a)以高收益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主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 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b)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
資組合平均 3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3)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
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
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
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2)如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時,應再特別揭
示「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等警語。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
之股利及支付基金行政管理費用之相關資料(如下列附表)供
投資人查詢;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
│配息組成項目 │
├──┬───┬────────┬──────────┤
│月份│每單位│可分配淨利益 A │本金 B/配息(A+B )│
│ │配息 │/配息(A+B ) │ │
├──┼───┼────────┼──────────┤
│201X│ │ │ │
│年月│ │ │ │
├──┼───┼────────┼──────────┤
│201X│ │ │ │
│年月│ │ │ │
└──┴───┴────────┴──────────┘
(4)前述(1)~(3)應揭露於所有基金之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中,且應
於交易前進行風險告知,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外,並應取具其簽署已充分了解此
風險之文件。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並應列入內部控制與內部
稽核項目。
5.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
時,應續與第 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
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
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
,未提及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
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
之保證。」之警語。
(3)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
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4)以高收益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
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5)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名
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第一項第1款第3目(1)(a)及(2)(a)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高收
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另,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
者,亦應比照辦理。
(b)第一項第1款第3目(1)(b)、(2)(b)及(3) 所列基金:加註「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
:○○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
的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
史資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
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
。」之警語。
(7)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
○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二、各類型基金之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
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
息時,則不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