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9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052089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
    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
    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
    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
    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保本型基金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
    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
    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
    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
    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
    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
    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
    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
    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
    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
    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
    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
    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
    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
    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
    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
    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3.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
    ,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
    刊印「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
    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
    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
    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
    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
    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
    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
    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
    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
    型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高收益債券基金。
    (b)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以上且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四十者。
    (2)境外基金
    (a)以高收益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主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 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b)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或過去 1年每月底投
    資組合平均 3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3)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
    (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
    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
    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
    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2)如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時,應再特別揭
    示「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等警語。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
    之股利及支付基金行政管理費用之相關資料(如下列附表)供
    投資人查詢;並揭露於公司網站。
    ┌──────────────────────────┐
    │配息組成項目 │
    ├──┬───┬────────┬──────────┤
    │月份│每單位│可分配淨利益 A │本金 B/配息(A+B )│
    │ │配息 │/配息(A+B ) │ │
    ├──┼───┼────────┼──────────┤
    │201X│ │ │ │
    │年月│ │ │ │
    ├──┼───┼────────┼──────────┤
    │201X│ │ │ │
    │年月│ │ │ │
    └──┴───┴────────┴──────────┘
    (4)前述(1)~(3)應揭露於所有基金之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中,且應
    於交易前進行風險告知,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外,並應取具其簽署已充分了解此
    風險之文件。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並應列入內部控制與內部
    稽核項目。
    5.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
    時,應續與第 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
    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
    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
    ,未提及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
    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
    之保證。」之警語。
    (3)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
    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4)以高收益為名之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
    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5)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應於基金名
    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下述文字:
    (a)第一項第1款第3目(1)(a)及(2)(a)所列基金:加註「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高收
    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另,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
    者,亦應比照辦理。
    (b)第一項第1款第3目(1)(b)、(2)(b)及(3) 所列基金:加註「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例如
    :○○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6)當以基金過去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時,除應將模擬
    的方法及基本假設與限制註明清楚外,並應揭示「以上僅為歷
    史資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本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
    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
    。」之警語。
    (7)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
    ○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二、各類型基金之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
    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
    息時,則不在此限:
    1.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手續費率(含優惠)
    4.客服連絡電話
    5.公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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