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0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00009754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47926號函准予核備)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包含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二項,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參加並取得各專業科目合格成績及共同科目合格證明者,可於各科目合格效力期間內向本會委託機構申請核發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2. 前項專業科目及其測驗題型如下:
    1. 一、專業科目: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試題範圍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單卷總分 100 分)。
      2. (二)投資學(單卷總分 100 分)。
      3. (三)會計及財務分析(單卷總分 100 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
      4. (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單卷總分 100 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之合格成績者,可互為抵免。
    2. 二、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與申論題二類,其中選擇題佔七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佔三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題數為三題。
  3. 第一項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除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外,其後測驗應包括本科目,測驗合格者即核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1. 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包含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二項,參加並取得該二項測驗合格證明者,始由本會委託機構核發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2. 前項專業科目及其測驗題型、各科目題數、得減免應試科目之條件如下:
    1. 一、專業科目: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 (二)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3. (三)投信投顧相關法規(試題範圍含相關自律規範)。
    2. 二、測驗題型:為選擇題。
    3. 三、各科目題數: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五十題。
      2. (二)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五十題。
      3. (三)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五十題。
    4. 四、得減免應試科目之條件:
      1. (一)以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之資格報考者,免參加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科目測驗。
      2. (二)參加第一款第三目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之單科測驗合格者,檢具其合格證明,得免參加該科目測驗。
  3. 第一科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除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舉辦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外,其後測驗應包括本科目,測驗合格者即核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4. 依本辦法取得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之單科測驗合格者,其於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合格證明後,得申請核發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1. 申請人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1.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二)。
    2. 二、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如附件三。
    3. 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4. 四、學歷證書影本。
    5. 五、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6. 六、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詳如附件四)。
    7. 七、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及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影本。
  2. 前項第二、三、四及五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3.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為CFA或 CIIA證照者,申請人亦可透過該機構在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或會員分會)協助向發照單位申請寄發確認函進行文件認證。
  4.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認可者,申請人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