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100050262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0年6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219401號 函)

異動條文

  1. 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 一、以國內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2.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3. 三、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7﹪)。
      2.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7﹪)。
    4. 四、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2. 前項所稱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及二款規定。但上市首日參考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一、以國內個股、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1. (一)非指數型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x(認購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2. (二)非指數型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x(認售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
      3. (三)指數型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x(認購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4. (四)指數型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x(認售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
      5. (五)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如下:
        1. 1.以證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差值x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2. 2.以指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指數與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差值x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財務相關費用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2. 二、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為其發行價格。
  3.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辦理。
  4.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降單位為準。
  1. 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二種。
  2. 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2. 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3.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3.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4. 認購(售)權證當市第一次撮合採集合競價,其後採逐筆交易,至收市前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之撮合採集合競價。
  5. 前項所稱一段時間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6. 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規定。
  1. 委託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且不論係以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非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均以「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則以「履約指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認定之。
  2. 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3.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所列之標的證券履約價格或標的指數之履約指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七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尚有盈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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