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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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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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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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