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2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9 00296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8點及其附表七,並自100年1 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09900607021號函、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2811號函)

異動條文

  1. 申請人合於權證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中心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中心規定,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具書件,送由本中心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2. 已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發行上櫃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前檢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辦理審查。
  3. 已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其擬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前檢附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
  1.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證券商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認購(售)權證: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權證審查準則第十、十一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
      2. 2.財務報告: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權證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 3.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
      4.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檢查證券商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 5.律師意見書:審查證券商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證券商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說明書、證券商各項聲明書及證券商有無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證券商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3.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2. 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簽訂之上櫃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3. 本中心應於發給證券商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櫃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 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上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1. (一)本中心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證券商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並於其上櫃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櫃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中心辦理洽商預定上櫃買賣事宜,其預定上櫃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證券商向本中心洽定上櫃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中心繳納上櫃年費。有關上櫃年費部分,準用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率」公司股票費率收取之規定。
    2. (二)證券商經洽定上櫃買賣日期後,本中心即審核其申請書及相關附件,並據以辦理上櫃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櫃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文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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