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2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9 00296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8點及其附表七,並自100年1 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09900607021號函、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281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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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上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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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證券商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並於其上櫃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櫃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中心辦理洽商預定上櫃買賣事宜,其預定上櫃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證券商向本中心洽定上櫃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中心繳納上櫃年費。有關上櫃年費部分,準用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率」公司股票費率收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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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經洽定上櫃買賣日期後,本中心即審核其申請書及相關附件,並據以辦理上櫃公告事宜。若經核對不符合上櫃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文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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