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3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第1會員大會修正 通過第8條、第43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2. 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1. 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2. 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3. 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4. 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5. 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1. 本會經費收入如次(新台幣):
    1. 一、入會費:新加入之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應繳納入會費壹萬貳仟元,均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2.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經營一種證券業務,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參仟元。其入會未滿一年者,按入會月份比例計算之。
    3. 三、登記年費:會員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每年應繳納登記年費伍仟元。其開業未滿一年者,按開業月份比例計算之。
    4. 四、事業業務費:
      1. (一)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或自營商業務,每月應繳納業務費壹仟元,若會員公司每月有價證券(不含債券)交易營業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六‧五元;每月債券交易營業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每增加一千萬元,加收業務費二元。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2. (二)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應須每次按承銷商代銷或包銷總金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代銷手續費或包銷報酬費率內提出百分之一,繳納業務費。上開業務費會員公司每月應繳納金額低於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收。
      3. (三)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案件;或會員因經營或兼營經紀商業務,受理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之申購,每一案件應按各自所收公開申購處理費之百分之一,繳納業務費。
      4. (四)會員因經營或兼營承銷商業務,以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案件,應按所收投標處理費之百分之零點五,繳納業務費。
      5. (五)會員因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壹萬元。
      6. (六)會員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7. (七)會員因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每月應繳納管理服務費伍仟元。
    5. 五、捐助收入。
    6. 六、委託收益。
    7. 七、利息收入。
    8. 八、基金之孳息。
    9. 九、其他收入。
  2. 前項第四款之各項經費收入,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收支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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