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3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第1會員大會修正 通過第8條、第4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2. 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1. 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2. 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3. 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4. 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5. 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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