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3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第1會員大會修正 通過第8條、第4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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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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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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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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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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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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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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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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