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主管:
    1.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2. 二、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會計師法、商業會計法或其他金融管理相關法律,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3.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印文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徵信資料處理機構有逾期、催收或呆帳之紀錄。
    5.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6. 六、曾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除名或解職處分,其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除名、解職後未滿三年。
    7. 七、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 八、其他足資認定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會計主管。
  1.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會計主管專業進修之相關資訊:
    1. 一、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歷及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二、每年一月底前需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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