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會計主管專業進修之相關資訊:
    1. 一、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歷及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二、每年一月底前需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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