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09700356 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7條條文;並自9 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12月 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資字第0970065147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證券商、期貨商、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3. 三、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資訊及其衍生資訊。
    4. 四、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有價證券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容之單一螢幕。
    5. 五、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行情之電視螢幕組合。
    6. 六、即時資訊與延遲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交易資訊為延遲資訊。
    7. 七、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所傳播之當日證券行情資訊為盤後資訊。
    8. 八、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間接取得交易資訊為間接連線。
    9. 九、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10. 十、〈刪除〉
  1. 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符合條件如下:
    1. 一、資格:
      1. (一)須具有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
      2. (二)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者辦理。
      3. (三)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4. (四)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5. (五)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終止契約。
    2. 二、繳驗資料:
      1. (一)申請書。
      2.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4.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 (五)電信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6.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7. (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公司及負責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8. (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名冊。
  2.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1. 外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應繳驗資料如下︰
    1. 一、申請書。
    2. 二、法人資格及營業範圍之證明文件。
    3. 三、〈刪除〉
    4. 四、〈刪除〉
  2. 外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申請間接連線使用交易者,應另繳驗間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之證明文件正本。
  1.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1.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1. (一)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3.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5. (五)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2. 二、有線播送系統
      1. (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4.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1.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公司,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
  2. 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公司,其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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