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09700356 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7條條文;並自9 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12月 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資字第097006514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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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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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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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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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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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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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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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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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播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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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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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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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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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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