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600083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並自96年10月8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6年5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60020731號 函及96年9月26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5286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契約交易時間為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之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2. 臺灣證券交易所如於開盤前因故宣布當日其交易市場暫停交易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於交易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惟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1.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契約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3. 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交割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4.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1.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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