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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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賣之數量及價格規定,比照一般買賣帳戶辦理,另不同委託人之零股不得合併成千股之整倍數後,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普通交易或盤後定價交易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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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書所轄之委託人發生異動時,應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明細後五個營業日內,將聲明書交付於證券商,或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明細後三個營業日內,以證券商與受任人合意之通知方式(如傳真或電子文件等)將異動名單傳送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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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完整保存綜合交易帳戶之買賣委託紀錄、原成交回報及分配後之成交明細等資料。前揭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號、買賣別、整股或零股、新委託書編號、分配後投資人帳號、分配後成交張(股)數、分配後成交總金額、證券交易類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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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先提供各委託人買賣額度予受任人,每日由受任人於委託買賣時自行控管各委託人之買賣額度。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如發現有委託人超過限額一件以上者,則列計綜合交易帳戶違反買賣額度規定一次,各綜合交易帳戶當月累計超過10次者,本公司得依相關規定處置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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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賣出零股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各委託人之集保帳戶須有零股且足以交付其委託賣出之零股股數。如申報分配後發現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者,僅得由證券商依現行申報錯帳或違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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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之有價證券,有依規定須預收部分或全部之價金或有價證券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並向各委託人收取後交付於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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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商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每日抽查前十名委託人委託金額之計算,如委託人透過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得以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之金額替代委託金額,如有透過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併加計其委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