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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60010987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及第13條之附件一、二,自即日起 適用(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 9600672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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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參加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五、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前,已辦理登記者。
六、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者。
第13條
申請人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二、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四、學歷證書影本。
五、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六、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詳如附件二)。
七、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及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影本。
前項第二、三、四及五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資格測驗認可委員會認可者,申請人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附件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
附件二-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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