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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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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6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1470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並自96年10月29日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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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上午九時五十分、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上午十一時五十分、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至下午五時。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但採成交日交割之申報,限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第12條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第18條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交割者,其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之證券商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交割代價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有應付有價證券之證券商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二、有應收交割代價之證券商,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後,通知指定銀行辦理劃撥入帳;有應收有價證券之證券商,依前款規定完成應付交割代價,並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賣方證券商因委託賣出人違約、錯帳或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完成交割,經辦理申報後,由本公司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相關作業,賣方證券商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當日收盤價格及申報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擔保金併入以成交日交割之鉅額買賣當日應收應付交割代價計算,採淨額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割。
證券商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交割者,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同違背交割義務,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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