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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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契約核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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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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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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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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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等,如發行上限型認購(售)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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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上市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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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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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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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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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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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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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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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存續期間屆滿時,認購權證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有履約價值者,如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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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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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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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支付,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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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集保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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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刊登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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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眾人士可索閱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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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刊登下文所示之無責任聲明(標準格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二十一、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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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