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5000518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中華 民國95年3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161213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紅利或依法增資、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或因履約價格達重設之標準需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
四、生效日期。
-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