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 0940002657號函修 正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 7字第094013578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屆理監事第7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異動條文

  1. 本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1.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期貨交易所規章或會員公司業務章則之情事。
    2. 二、不得有違反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或本公會所發布之自律公約規則及其他規定之情事。
    3. 三、不得有破壞同業和諧及同業公共利益之情事。
    4. 四、同業會員間不得有惡行削減佣金手續費之競爭,惡意毀損其他會員商譽,惡意不當挖角(如於半年內對同業同一部門人員有任用達2分之1以上、期約或支付簽約金之情事)或從事其他不合法、不公正、不公平、不正當之競爭行為。
    5. 五、不得有破壞或影響期貨市場安全或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之情事。
    6. 六、不得有擾亂或破壞期貨市場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或損壞期貨市場公共利益之情事。
    7. 七、不得違法從事各項地下金融活動。
    8. 八、不得對於業務管理規則或交易風險管理,有疏於管理或怠於管理之情事。
    9. 九、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傳述或散佈謠言或不實之市場資訊。
    10. 十、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現貨交易價格,而直接或間接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從事任何不法操縱或壟斷行為。
    11. 十一、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之行為。
    12. 十二、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
  1. 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之規定,經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一、警告。
    2. 二、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3. 三、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4. 四、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為適當之處分。
  2. 前項第二款之處分,本公會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為止。
  3. 違紀事件有關程序進行之處理要點,由本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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