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 0940002657號函修 正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 7字第094013578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屆理監事第7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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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之規定,經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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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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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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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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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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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之處分,本公會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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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事件有關程序進行之處理要點,由本公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