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投信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之作業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3年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30130710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保管機構之評估
    1. 1.保管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 (二)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或信託業法第二條所稱之信託業。
      3. (三)取得符合金管會認可標準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2.保管機構應具備足夠之設備及人力處理基金事務。
    3. 3.合理之保管費用(保管機構應依保管業務需要訂定合理之保管費用)。
    4. 4.保管機構應有能力確保基金資產之安全性、帳目之清晰、保管業務之品質。
    5. 5.保管機構之信譽、行政效率與市場佔有率應符合各投信公司所訂選任標準。
    6. 6.保管機構應符合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之處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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