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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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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銷除前手、合併、分割及換發作業發行公司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13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股字第0930038 42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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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銷除前手作業
一、發行公司應將本公司定期送交之股票,辦理銷除前手作業,如無法於當日完成者,應開立加蓋股務單位印鑑之「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交付本公司;前述股票屬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應於參加人送存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達發行公司。
二、發行公司完成銷除前手作業後,本公司憑「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至發行公司領取完成銷除前手之股票。
三、無法辦理銷除前手作業股票之處理
(一)發行公司辦理銷除前手作業時,發現屬偽、變造股票者,應依「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發現偽、變造有價證券處理程序」辦理。
(二)發行公司辦理銷除前手作業時,發現屬掛失股票者,應於股票及其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掛失股票」戳記,並即時通知本公司。
(三)發行公司辦理銷除前手作業時,發現屬已註銷作廢股票者,應於股票及其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作廢」戳記,並即時通知本公司。
(四)1.發行公司辦理銷除前手作業時,發現股票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致不能轉記於本公司開立之專戶並應由證券商補正者,應填具瑕疵原因連同股票交還本公司轉交證券商,請其補正。
2.瑕疵股票如屬「興櫃股票」者,發行公司並應於本公司送達當日下午五時前將發生瑕疵或疑義之股票明細,填具「興櫃股票偽(變)造及瑕疵通報單」,蓋妥留存本公司之「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專用印鑑,先行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
伍
鑑定真偽及瑕疵驗核作業
一、發行公司應就本公司送交之股票辦理鑑定真偽及瑕疵驗核。
二、發行公司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鑑定真偽及瑕疵驗核,應於本公司送達當日完成。惟因本公司送交之張數達五千張以上致無法於送達當日完成時,應電話通知本公司並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完成,並將驗核辦理情形填具「興櫃股票銷除前手通報單」,蓋妥留存本公司之「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專用印鑑,先行傳真及電話通知本公司。
三、發行公司鑑定或驗核本公司送交之股票,發現有偽、變造或瑕疵等情事者,該股票處理作業應依本配合事項肆之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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