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銷除前手、合併、分割及換發作業發行公司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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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真偽及瑕疵驗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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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應就本公司送交之股票辦理鑑定真偽及瑕疵驗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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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公司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鑑定真偽及瑕疵驗核,應於本公司送達當日完成。惟因本公司送交之張數達五千張以上致無法於送達當日完成時,應電話通知本公司並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完成,並將驗核辦理情形填具「興櫃股票銷除前手通報單」,蓋妥留存本公司之「保管股票領取憑單」(或保管單)專用印鑑,先行傳真及電話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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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公司鑑定或驗核本公司送交之股票,發現有偽、變造或瑕疵等情事者,該股票處理作業應依本配合事項肆之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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