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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00989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並自93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4 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109984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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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須於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電腦傳輸申報:
(一)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起或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公司委託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集保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先行向集保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二、書面申報: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成交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肆拾萬股(受益權單位)以上者,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如附表一)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如附表二),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如附表三)。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四、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陸
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善:
(一)未依規定時限輸入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或後續錯帳之買回或轉賣處理資料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規定時限為錯帳之買回或轉賣處理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當月申報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有同一帳號更正至不同帳號達二筆以上者,或不同錯誤帳號更正為同一帳號達二筆以上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貳、三、四規定辦理者。
(五)當日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委託筆數合計超過十筆者。
(六)當月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千分之一,且逾各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之平均數者。
(七)當月書面申報累計達四次以上者。
(八)當日書面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合計金額達新臺幣肆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陸拾萬股(受益權單位)以上者。
二、證券經紀商當年度內經本公司依陸、一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
三、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當日書面申報同一種股票之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合計金額達五千萬元者,本公司除通知證券經紀商督促相關疏失業務人員注意改善外,併課違約金新臺幣二萬元,每超過一千萬元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上限新臺幣十萬元。前款違約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前二款之違約金,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五款、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四、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業務疏失人員及經理人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執行業務之處置:
(一)當日書面申報屬可歸責於單一業務人員疏失之同一種股票錯帳及更正帳號累計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通知證券經紀商對該業務疏失人員予以警告。
(二)同月份該業務疏失人員發生前項情事累計達二次以上者,通知證券經紀商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並對該單位之營業部經理人或分公司受託買賣主管予以警告。
五、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準用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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