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00989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並自93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4 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109984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2.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須於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1. 一、電腦傳輸申報:
      1. (一)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起或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公司委託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集保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
      2.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先行向集保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3.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2. 二、書面申報: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成交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肆拾萬股(受益權單位)以上者,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如附表一)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如附表二),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如附表三)。
    3.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4. 四、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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