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30000 29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第54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應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將契約副本送交保管機構。
  2. 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期貨經理事業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2. 二、簽約前期貨經理事業依前條規定之告知說明義務。
    3. 三、簽約後可要求解約之事由及期限。
    4. 四、全權委託交易時之資金。
    5. 五、期貨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範圍之約定與變更,交易範圍並應列明期貨交易種類或名稱。
    6. 六、交易決定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7. 七、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運用指示權之授與及限制。
    8. 八、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及其代理人之姓名。
    9. 九、保管機構之指定及辦理相關事項之約定。
    10. 十、受託期貨經紀商之名稱。
    11. 十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12. 十二、報告義務。
    13. 十三、委任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包括期貨經理事業之報酬。
    14. 十四、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15. 十五、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16. 十六、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17. 十七、委任關係終止後之了結義務。
    18. 十八、違約處理條款。
    19. 十九、經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20. 二十、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21.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3. 前項第四款全權委託交易資金,應由委任人於簽約時一次全額交由保管機構辦理相關事項;增加委託交易資金時,亦同。
  4. 第二項第五款期貨交易基本方針與交易範圍,應參酌委任人之資力、交易經驗、交易目的及法令限制,審慎議定之。
  5. 第二項第七款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運用指示權,涉及閒置資金之運用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6. 第二項第十款約定之受託期貨經紀商,如與期貨經理事業有相互投資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於契約中揭露。
  7. 第二項第十三款所定期貨經理事業之報酬,得依本會規定收取績效報酬。
  8. 第二項第十五款契約之終止,委任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受任人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委任人為終止之通知。
  9. 第二項第二十款紛爭之解決方式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由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及契約範本,申報本會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10. 第一項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1.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洩漏委任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2. 二、對委任人作獲利之保證。
    3. 三、與委任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但本會對期貨經理事業收取績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四、利用委任人帳戶或名義為他人或自己從事交易。
    5.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委任人從事交易。
    6.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7. 七、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8. 八、為廣告或宣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9. 九、未與委任人辦妥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簽訂,或委任人未與保管機構辦妥委任契約之簽訂,即代理委任人從事交易。
    10. 十、代理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代理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11. 十一、於公司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2. 十二、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13. 十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委任人以外之人從事交易。
    14. 十四、運用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金從事足以損害委任人權益之交易。
    15. 十五、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與自己或其他受託交易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16. 十六、將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轉讓他人。
    17. 十七、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交易時,非依法令規定或市場規則,將已成交之交易委託,自全權委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全權委託帳戶,或自其他帳戶改為全權委託帳戶。
    18. 十八、未依交易分析報告作成交易決定,或交易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者。
    19. 十九、挪用委任人委託交易資金或代其保管委託交易資金、印鑑或存摺。
    20. 二十、對委任人所為委任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委任人之權益。
    21. 二十一、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22. 二十二、對本會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本會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23. 二十三、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24. 二十四、製作不實之交易紀錄。
    25. 二十五、違反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26. 二十六、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前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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