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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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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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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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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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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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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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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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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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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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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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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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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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一個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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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市公司因應千禧年資訊危機之狀況及執行進度:每月結束五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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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異動及設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解質後五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