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分配預警及處理原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 36665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依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七條及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第五條訂定。
  1. 本原則訂定之目的,係將本公司融資融券授信有關資訊,充分揭露,以供市場參考運用。
  1. 本公司應每日揭露有關融資之左列事項:
    1. 一、預估最大可能籌資金額,及對一般委託人融資與對證券商轉融通之個別最高授信額度。
    2. 二、前一營業日止成交之對一般委託人融資餘額及對證券商轉融通餘額之個別累計數。
    3. 三、前款一般委託人融資餘額占其最高授信額度百分比(以下簡稱委託人授信比)及對證券商轉融通餘額占其最高授信額度百分比(以下簡稱轉融通授信比)。
  2. 前項第三款委託人授信比及轉融通授信比各達一定比率時,分別對各該證券商實施融資限額分配。
  1. 本公司應每日揭露有關融券之事項:
  2. 前一營業日止,融券張數餘額占融 資張數餘額(減本公司安全準備量)百分比達一定比率之證券。
  3. 前項百分比達一定比率時,對各代理證券商實施融券限額分配。
  1. 第三條及第四條揭露事項應逐日以電話傳真方式公布予如下對象: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 二、本公司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1. 第三條第一款之預估最大可能籌資金額及個別最高授信額度,係由本公司依資金市場之供需變化情形,審慎評估訂定。
  1. 融資融券限額分配方式另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布實施。
  2.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一定比率於前項融資融券限額分配方式中訂定之。
  1. 本原則經報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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