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13945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6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自113年6月24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三、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於申請日後辦理撤銷時,應由往來證券商檢具函文向本公司辦理。
  2. 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前二項申請人提供之文件,參加人應併同每日營業終了時列印之「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留存備查,保存年限依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1. 未設有股務單位之發行人復設置股務單位後,如參加人之客戶於該發行人無股務單位期間有依前條拋棄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即彙總編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取得前項報表後,得將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發函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前條經拋棄之有價證券餘額,由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撥入發行人提供之保管劃撥帳戶。
  3. 發行人欲取得前條參加人之客戶拋棄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時,應洽「發行公司無股務單位期間拋棄有價證券一覽表」所載之客戶往來參加人辦理。但客戶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如係由參加人送交本公司審核者,應洽本公司辦理。
  1. 參加人得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及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7),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憑以查詢出讓、受讓及已轉帳相關資料。
  2.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得操作「債券轉讓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57),列印「債券轉讓查詢單」,查詢轉讓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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