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5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3000947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35021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證券,於成交並辦理交割後,應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交付予委託人,或將受託賣出證券所得之價金依第十三條規定撥入委託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但經客戶同意將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不在此限;未為成交者,即將已收之證券返還委託人。證券經紀商得與保管機構約定就同日證券買賣款項交割按互抵之淨額收付價金。
  2. 證券經紀商收受或交付委託人之證券或價金,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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