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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0005753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52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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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初任或離職滿三年再任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下稱本業務)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前後半年內參加下列訓練範疇(一)至(五)之職前訓練六小時以上及下列訓練範疇(六)至(八)之職前訓練六小時,合計為十二小時;若已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資格者,得免受訓練範疇(一)至(五)六小時訓練,主要課程範疇如下:
(一)基金市場概況發展趨勢、法規與實務
(二)投資信託公會組織及自律規範與實務
(三)基金受益憑證募集、發行法規與實務
(四)投資理財規劃法規環境與實務
(五)財富管理資產配置與租稅規劃法規與實務(六)內部稽核制度與實務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與實務
(八)證券商管理法規與常見違法案例
二
本業務之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上開課程範疇,每三年累計九小時以上;若非為僅經營本業務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前揭時數減為三小時。
三
前揭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時數需經開課單位測驗合格後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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