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0005753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520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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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業務之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上開課程範疇,每三年累計九小時以上;若非為僅經營本業務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前揭時數減為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