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40003389號函訂定全文17條,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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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為利投資人得以電子方式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股務事務異動(以下稱「申請人」),本公司特建置「股務事務e櫃台」(以下稱「本平台」),並訂定本要點。
  1.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提供申請人及發行人透過本平台傳送及收受申辦股務事務之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及相關證明文件之電子檔案(以下合稱「申請資料」)之服務。
  2. 前項服務之範圍,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範圍為限。
  3. 發行人委任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者,有關透過本平台收受申請資料,及本要點第三章及第四章發行人應辦理事項及相關作業,應由其代辦股務機構為之。
第二章 服務申請及身分驗證作業
  1.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須與本公司簽訂股務事務e櫃台服務使用合約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
    1. 一、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二、基本資料表,並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3. 三、印鑑卡。
  2. 如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有「電子投票事務委任合約書」,得指定使用原所留存之印鑑,無須檢具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3. 發行人與本公司簽訂第一項合約,視為已同意其股東依電子簽章法採用電子形式申辦股務事務。
  4. 發行人屬股票未上市、上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委任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稱「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始得申請使用本平台。
  5. 發行人與本公司簽約後,有終止委任其代辦股務機構情事者,應主動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發行人重新委任代辦股務機構前,得暫停提供本平台之服務。
  1. 發行人委任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者,其代辦股務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如代辦股務機構曾受發行人委任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代辦股務機構得指定原所留存之印鑑,無須填具前述申請書。
  1. 申請人、發行人或其代辦股務機構登入本平台時,應使用本平台公告之下列任一電子憑證辦理登入:
    1. 一、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
    2. 二、網路銀行憑證。
    3. 三、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
    4. 四、自然人憑證。
    5. 五、工商憑證。
    6. 六、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電子憑證。
  2. 本平台將以前項所定之身分識別方式,識別及記錄登入本平台之使用者。
  3. 申請人、發行人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妥善保管前項憑證及身分認證資訊,以該憑證或身分認證資訊所為之行為均視為申請人或發行人本人之行為。
  1. 申請人第一次登入本平台,應先留存電子郵件信箱及接收並點擊驗證訊息,以完成註冊程序。但申請人已使用本公司「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或「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者,不在此限。
  2. 申請人得隨時登入本平台變更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一經變更完畢,本平台發送之各項訊息均以其最新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準。
第三章 資料遞送及審核作業
  1. 申請人傳送申請資料,需登入本平台輸入申辦股務內容並上傳檢附之申請資料後,以登入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對輸入及上傳之資料為電子簽章,產製申辦之電子文件,透過本平台傳送予其指定之發行人。
  2. 申請人以前項之方式傳送申請資料,應聲明其同意採用電子方式申辦股務事務,及其所提交之申請資料均無虛偽、變造情事,並自負其責。
  3. 申請人完成第一項之傳送程序後,即不得撤回,如欲撤回所申辦之股務事務,應自行向發行人辦理。
  1. 申請人完成前條第一項資料傳送後,發行人即得線上收受申請人傳送之資料。
  2. 除前項方式外,本平台每日另以批次方式,將申請人之申請資料傳送予發行人。
  3. 申請人透過本平台傳送之申請資料,本平台僅負將申請資料完整送交發行人之責。
  1.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收受申請資料,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審核及確認申請人之資格、電子簽章、電子文件及相關資料,如有疑義,由發行人自行洽申請人釐清之。
  1. 發行人應自申請人申請之次一營業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並登入本平台輸入審核結果。審核結果如為通過,發行人應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憑證辦理簽署;如為退件,發行人應敘明退件之理由。
  2. 審核結果為通過者,發行人應依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相關股務作業。
  3. 審核結果為退件者,本平台不提供申請人傳送申請案件之補件資料予發行人之服務,申請人須自行重新申請。
  4. 本平台收受發行人之審核結果後,將以申請人留存於本平台之電子郵件信箱向其為通知。
  1. 申請人透過本平台辦理開戶時,經發行人審核通過後,得於首次臨櫃申辦股務事項時,再行留存實體印鑑卡。
  1. 申請人完成第七條第一項之資料傳送後,如遇發行人更換代辦股務機構之情事,原代辦股務機構仍應完成審核,並依審核結果辦理股務作業或退件。
  2. 原代辦股務機構於審核完成後,應將申請人之申請資料移交予新代辦股務機構依法辦理留存。
第四章 查詢及保存作業
  1. 申請人得於本平台查詢下列事項:
    1. 一、申請資料傳送後之審核狀態。
    2. 二、查詢及下載申請傳送日起三年內之申請資料及審核結果。
  1. 申請人之申請資料及發行人之審核結果,本平台將自申請人申請傳送予發行人之日起保存三年,期限屆至後將逕予刪除。
  2. 前項資料及審核結果,本平台於保存期間內,提供發行人查詢。
  1. 申請人就其申辦事項或審核結果有疑義時,應由發行人向其進行說明,並受理申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之各種權利。
第五章 附則
  1.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收受申請人申辦相關股務事務之申請資料,其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務處理準則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義務,不受影響。
  1.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股務事務e櫃台問答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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